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的通知国市监检测规〔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已经2022年5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8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件。第二条 对依法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适用本条件。第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职业责任保险、风险储备金等保障措施,以防范检验活动出现的责任风险。风险保障措施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的责任风险程度相适宜。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验行为的公正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从事检验对象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采购或维护等活动。存在公正性影响时,检验机构应当消除影响或者将影响降至最低。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处理检验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发现被检验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海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检验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规模,应当与检验能力相适应,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对人员的管理程序。明确不同检验项目对检验员的要求,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资历、经验和培训经历。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授权、监督等按照程序进行,持续对检验员的检验能力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法律、法规对检验人员的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选派熟悉检验目的、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的人员作为监督员,对检验员以及其他涉及检验活动的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检验活动符合要求。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检验活动的特性,采取现场观察、报告复核、面谈、模拟检验以及其他监督方式,上述监督方式可以组合使用。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保障人员和设施安全的措施和程序,并在安全条件下实施检验活动:(一)在辐射、高空、高温、粉尘、噪音、易燃、易爆、腐蚀、强烈刺激性气体挥发空间等有害、危险环境下作业,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场地的安全规定和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选择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身受到伤害,同时采取防止爆炸、泄漏、辐射等安全事故的措施。对危险品进行检验使用的仪表和器具,应当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辐射等安全要求。(二)对于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控制或回收,防止其危害环境和人身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质量的区域以及出于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需要隔离的区域进行防控,并采取措施将不相容的区域实施有效隔离,以防止交叉污染或干扰。第十条 检验机构的工作场所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检验机构的场所包括固定设施、临时或移动设施、客户的设施。对室内或露天作业的不同工作环境选择、管理和控制,应当与检验工作要求一致。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以安全的方式开展检验活动。检验设备和设施的配置、运输、存放、标识、校准、核查、使用、维护和发现问题处理等应当有程序要求,实施中应当保留相关记录。检验机构应当确保设备和设施持续符合检验需求,并依规承担管理职责。设备设施的持续适用性可通过目视检验、功能核查、再校准进行确认。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在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样品管理程序,确保抽样、制样、标识、传递、保存和废弃等整个过程中得到有效管理,避免样品发生变化、丢失、损坏或危害环境,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保留相关记录。检验机构实施抽样时,应当制定抽样计划和方法,明确需要控制的要素,以确保后续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可采用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检验机构间比对等方式实施监控。如果发现不满意结果,应当采取应对措施。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信息应当客观、准确、清晰、完整和可追溯。当有规定或委托方要求对检验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检验机构应当满足相应要求。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防止检验信息和数据丢失,检验结果应当能溯源。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独立台账,记录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检验过程中形成的图片、影像等资料应予归档。检验机构使用外部信息时,应当验证并予以记录。当利用外部信息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检验机构应当验证该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并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评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处理投诉和申诉,应当确认是否与检验活动相关,确保公正性。对送达投诉人或申诉人的决定,或对其审查和批准,应当由与投诉或申诉所涉及的检验活动无关的人员作出。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提高认识,强化市场监管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二、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整治重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一)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公开通报、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专业领域机构,也应当纳入专项整治范围。(二)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三)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五)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继续实施,实施时间可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叠、同步,监管的重点领域可交叉、重合,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本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8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要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开展,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质量反映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是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标准是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手段。近年来,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一批质量标准相关实验室相继设立,在提升质量水平、促进产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快以质量标准为核心的质量技术创新及应用,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现就推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国家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对质量技术创新的迫切需求,强化质量基础和产业应用融合,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技术资源和力量,面向产业基础和产业链质量,布局一批重点领域、跨行业跨领域的公益性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加强开放共享、产业引领,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服务产业质量升级,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力争在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建设若干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掌握质量技术的最新发展方向,突破一批检验检测新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制一批智能化高端检测设备,形成一批重点产业标准及认证方法,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到2035年,基本建成同现代产业体系发展与安全保障相适应的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体系,形成重点突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技术先进、运行高效的良性发展局面。二、主要任务(一)科学规划布局。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围绕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科学规划,系统安排,分步实施,形成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合理布局。坚持重点支持、动态调整,集中优势资源和力量,重点支持具有基础研究能力、技术创新能力、高效管理能力的实验室。(二)把准功能定位。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以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围绕质量、安全、健康、环保等领域,开展质量政策、质量科学、共性质量工程技术、标准(标准样品)实验验证、计量检测技术、方法和测试装备研究、产品安全评估和监管技术等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发挥质量标准支撑引领作用。(三)建立“进退”机制。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大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采取产学研用合作模式,通过自上而下定向设立与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建设。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开展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或阶段性评价,建立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进退”机制,实现动态管理。(四)聚焦研究重点。1.质量政策体系研究。开展涵盖工业发展、出口贸易、环境控制、食品安全、动物和植物健康安全、科学和技术发展等多方面的质量政策研究;开展质量治理影响评估,实施质量基础效能评价分析;适应新技术、新产业融合发展趋势,开展法规、标准、制度等政策的协同研究,推动形成良好的质量生态系统。2.质量基础研究。基于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等产业发展新趋势,开展质量基础理论、技术、方法研究。围绕质量管理数字化、零缺陷质量管理、质量可靠性工程、供应链质量管理、数字模型质量管理等领域,开展质量技术预见。开展面向研发设计、成果转化、生产制造的质量基础和标准规范研究。3.质量共性技术研究。在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能源电子、生物医药等领域,开展质量共性技术研究,解决技术、质量、标准协同的关键问题。建立标准实验验证平台,研究关键共性验证技术,提高标准在重点领域以及跨行业跨领域的应用效能。加强智能质量监控、智能测量、自主决策、数字线程等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4.质量协同服务推进。探索多方协作、精准服务的质量技术服务新模式,为产业集聚区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全过程质量技术支撑。探索“互联网+质量服务”模式,推进质量资源、信息资源、人才资源、设备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5.传统质量安全机理研究。针对传统产品,从人体危害、化学、物理、火灾等角度,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研究、开展缺陷与伤害机理研究和人体健康安全基准线研究,开展耐用消费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研究。研发产品非标准测试方法和测试装备,测试产品在极端工况下的安全特性。建立质量安全和典型缺陷模式数据库,加强消费预警分析。6.新型产品安全问题研究。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跟踪国际产品安全发展趋势,加强产品安全关键因素研究,加强质量追溯和健康调查分析,开展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技术研究,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培育自主可控的新型产品安全关键技术创新与安全评价体系。(五)强化资源整合。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室资源,创新实验室建设机制,以前瞻性、基础性、综合性研究机构为重点,提升质量技术协同能力,为产业集聚区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质量技术协同服务,不断促进产业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突出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产学研各方面力量,形成多元投入、广泛参与的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新格局。实施实验室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推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成立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有关政策办法、建设领域等指导性文件,组织开展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的评审和管理。(二)强化政策激励。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的运行和科研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有关合作单位自筹解决。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规划、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安排一定的投资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相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支持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运行的相关政策。(三)加强考核验收。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检查整体运行状况和建设目标、考核指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促进其加强能力建设。对不符合建设与运行要求的,给予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则取消其资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以下称新《核准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2号公告发布,2022年6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核准规则》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安排1.原核准证书的延期。新《核准规则》实施前发放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书在原核准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新《核准规则》调整了机构类别,较大幅度提高了核准项目的核准条件。为确保检验机构检验工作平稳过渡,对已经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如果暂时无法满足新《核准规则》的核准条件,允许在2022年5月1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对原核准证书有效期进行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检验机构,许可证到期前应按照新《核准规则》申请换证。检验机构申请核准证书延期时,应提交本机构在核准证书延长的有效期内能够持续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以下称原《核准规则》)核准条件的书面承诺。原核准证书2022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3年;原核准证书2023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2年;原核准证书2024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1年;原核准证书2024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的,不能申请延期。本次延期申请只适用于检验机构按原《核准规则》取得的核准项目,延长的时间不需要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为避免新旧版核准证书检验项目混淆,发证机关在延期核准证书制证时,须对核准项目代码增加相应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按照原《核准规则》附件1《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执行。例如GJ1项目,证书应当打印为“GJ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监督检验)”。不需要申请延期的检验机构,也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将原核准证书上的核准项目代码增加相应的文字说明。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沟通工作,及时将核准延期工作安排通知到本地区核准机关核准的全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持原核准证书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检验机构擅自将原核准证书项目代码与新《核准规则》项目代码对应扩大检验范围的,按照超出核准范围检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2.原核准证书的换证与增项。2022年6月1日后,持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核准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换证的,应当按照新《核准规则》附件G的格式提出申请,申请书申请类别填“延续核准”,因新《核准规则》核准项目无法与原《核准规则》核准项目逐一对应,申请书所有核准项目均按照首次核准填写。持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增项核准的,其全部项目均应按照新《核准规则》要求执行,申请书申请类别填“延续核准+增项核准”,鉴定评审机构和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新《核准规则》规定的机构类别和核准项目要求,对申请单位全部检验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查,发证机关颁发新版核准证书。已办理换证和增项的检验机构,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应当由新发证机关收回作废。3.已经受理的核准申请。核准申请已经受理且已经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发证机关应当在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审查发证,2022年5月10日前无法完成鉴定评审(包括完成鉴定评审但尚未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或在整改中)的核准申请,原则上终止许可程序,申请单位应当按新的核准要求进行重新申请或者申请原核准证书有效期延期。二、核准要求4.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新《核准规则》附件E的要求,尽快制定本省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核准细则中人员、办公场所、检验设备和场地条件应当满足新《核准规则》E1.3、E1.4、E1.5条的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规定属地公益性质甲类检验机构履行本地特种设备的保障义务,不再另行颁发乙类检验机构资质。5.核准申请。申请单位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按照新《核准规则》2.2条的规定共同申请核准时,申请单位的质保体系应覆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可以是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全职工作人员并在该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执业公示,检验设备可以是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自有产权,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检验经历可视为母体机构的检验经历。取得核准证书后,应以获证的母体机构名义开展检验工作。同一申请单位可以既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又申请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资质,由相应核准规则规定的核准机关分别进行受理和核准发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不同省份设立多家丙类检验机构时,核准申请时应当明确各丙类检验机构的检验范围,并分别由丙类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多家持证检验机构合并重组的,申请单位可提出增项及变更机构名称核准申请,将许可项目合并至一张核准证书,发证机关按照便利企业的原则结合实际决定是否安排鉴定评审。6.科研条件。新《核准规则》D2.4条规定的科研成果获奖排名指申请单位在奖励决定或获奖证书上的排名,获奖项目能够核实主要由从事检验工作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承担的,可视为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所获得的奖励,但不能重复认定。7.人员条件。申请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由本单位缴纳社保的全职聘用人员担任。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附录da、db、dc中的专业教育背景,应当提供相应大类专业的学历或学位证书。8.气瓶监督检验。RJ1、RJ2项目中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资质含气瓶安装监督检验,RJ2项目中的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资质含气瓶制造监督检验。三、其他9.延期核准、增项核准和变更核准的证书格式。延期核准应当在原核准证书有效期下标注“有效期延至”,原发证日期下标注“变更日期”;增项核准和变更核准除核准证书增加相应检验项目及变更相应内容外,应当在原发证日期下标注“变更日期”。具体样式见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效能的迫切需要,对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场主体数量迅速增长,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资源、监管能力、监管智慧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有效破解监管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依法依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科学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抽查检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准确定位,服务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主要服务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为监管数字赋能、信用赋能。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明确标准,科学分类。科学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动态管理指标和权重,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依靠信息化手段实施及时、自动分类,客观反映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强化应用,分类施策。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推动从无差别、粗放式监管向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转变。协同高效,共享共用。加强顶层设计,依法依规协同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充分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共享共用,实现监管效能普遍提升。(三)工作目标。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到2022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对辖区内全量企业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常态化运用。到2023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效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努力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二、科学实施分类,精准研判企业信用风险(四)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相对统一。重点从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方面构建分类指标体系,科学赋予指标权重,并根据监管实际不断更新调整,持续优化完善。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市场监管总局指标体系框架下,因地制宜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可以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建立专业型分级分类指标体系。(五)全面有效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要及时归集市场监管系统企业登记注册、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信息;整合归集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侵权假冒治理、价格执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领域的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涉企信息依托公示系统有效归集;鼓励探索运用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大型平台企业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进一步夯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基础。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公示系统,将采用“总对总”方式归集的中央部门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推送至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六)统筹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公示系统为依托,按照统一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技术方案和标准规范,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做好对接,为企业信用风险自动分类和分类结果共享共用提供技术支撑。各地市已经建设并使用的系统要与省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整合融合,避免重复建设、多头分类。要做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与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建立信息归集、分析加工、共享应用的闭环模式。(七)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负责对本辖区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运行规律的分析,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各类涉企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关联分析和数据挖掘,依托信息化系统进行自动分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记于企业名下,按月动态更新,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享共用,并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三、强化分类结果运用,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八)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全量推送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与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共享至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九)推进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不代替市场监管各专业领域对企业的分级分类。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实行全链条监管。市场监管其他专业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也可以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十)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企业要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探索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监管,切实堵塞监管漏洞。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十一)拓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运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注重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时,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同时,加强与企业沟通,适时进行风险提醒,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四、加强监测预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十二)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积极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构建监测预警模块。要根据各专业领域监管需求、监管重点,把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中选取若干与企业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如异常注册、异常变更、投诉举报异常增长等,进行实时监测,对企业风险隐患及时预警,推动监管关口前移。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依法处置企业风险隐患。(十三)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综合研判处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系统思维,增强全局意识,加强对企业信用风险发展变化的综合分析,提高监管工作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要综合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研判区域性、行业性整体信用风险状况,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采取定向抽查检查、专项检查等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五、保障措施(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和研究部署,扎实有效做好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创新举措,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探索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十五)严格责任落实。要增强责任意识,完善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构建数据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的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对于违规泄露、篡改分类结果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十六)做好宣传培训。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宣传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成效,推动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的良好氛围。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事项和主要内容。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二、企业依法自主管理。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后,企业可参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和相关专业计量技术规范等技术要求,建立和自主管理其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确保各项计量标准量值准确。企业自主管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基准器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基准器具无法满足溯源技术要求的,应当通过计量比对的方式保证量值的一致性,或者通过溯源至国际互认的校准测量能力满足溯源要求。对社会开展检定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三、加强指导和帮扶。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帮助企业了解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技术和管理要求、计量溯源性要求和溯源方式等,指导有需求的企业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建立、保存、维护和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帮助企业不断提高计量能力和水平。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通过监督检查或抽查等发现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不齐全、未依法进行检定或校准、环境条件或工作场地不适宜、计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情况的,要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五、加快改革落地实施。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改革试点推进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时限,周密安排部署,强化预研预判和跟踪监测,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在此基础上,鼓励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创新性开展好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要分别加强对杭州市和广州市、深圳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六、做好工作衔接。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及时优化调整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已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在其有效期内证书依然有效;已经受理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管理漏洞。七、强化评估总结。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踪、监测、评估、总结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出现问题和风险的要及时按程序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必要时请示报告国务院予以调整或停止实施。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经验做法、改革措施要及时予以总结推广。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半年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改革基本情况、经验做法、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社会反响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我国标准物质产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体量,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不断涌现。但是,我国在一些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技术储备远远不足,部分领域还处于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低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也对标准物质建设管理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标准物质需求侧管理与供给侧改革有效协同,更好推进标准物质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标准物质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未来标准物质建设管理工作的行动纲领。《指导意见》立足新的历史方位,聚焦国家发展战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兼顾全局谋划和重点部署,明确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路径。《指导意见》共5章,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出发点、两个阶段目标、三大重点任务、五项保障措施”。一、一个出发点标准物质是计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学、生物等专业领域统一量值、开展量值传递溯源的主要载体,发挥着“测量砝码”的重要作用,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以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为目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改革创新,统筹发展,自立自强,开放合作,需求牵引,供需联动”的基本原则,健全标准物质管理工作机制,提升标准物质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夯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测量基础,是制定《指导意见》的根本出发点。二、两个阶段目标综合考虑国内外发展趋势和我国发展条件,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指导意见》明确了标准物质建设管理工作发展的中远期目标。到2025年,标准物质建设和管理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标准物质体系更加优化,标准物质审评和监管能力持续提高,标准物质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国际等效比例、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标准物质供给能力和质量显著提升。到2035年,在关系国家安全和重点产业的领域,基本具备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国内研发生产供给能力,标准物质“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点突破,中国标准物质品种、品质和美誉度大幅提升。三、三大重点任务按照既定目标,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指导意见》重点部署了三项工作。一是提升标准物质供给能力水平。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采用先进管理方法,推进研制生产机构专业化技术能力建设,加快培育国产标准物质品牌等多种手段,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协同发展,加强标准物质技术攻关,拓宽标准物质研制应用领域,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引导使用具有量值溯源保证的标准物质,着力提升标准物质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二是提升标准物质审批效能。对标准物质研制生产领域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满足能力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打造公平开放的发展环境。创新标准物质管理理念和工作机制,强化业务协同,完善标准物质审批管理模式,促进标准物质的高效审批与快速应用。组建全国统一的标准物质审评专家库,依托有实力的单位建立标准物质专业化技术审评机构,研究完善技术审评工作程序与技术要求,提升标准物质专业化技术评审能力。三是创新和加强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监管真空。围绕服务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发展,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方式,明确监管重点,推动建立权责明确、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建立标准物质质量追溯机制,加强风险预警与监控,加强监管技术能力建设,完善监管链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开展执法稽查。此外,为了确保《指导意见》落地实施,《指导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政策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全国标准物质委员会作用,推动建立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地区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的标准物质综合管理机制,加强政策协调联动,衔接有关行业管理要求,构建共同监管模式。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保障行业标准物质发展的基础上,鼓励开展跨部门、跨行业交流合作,合力提升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特色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加强标准物质建设管理的要素保障和监管能力建设,探索标准物质监管创新举措,不断提升监管科学化水平。二是加强试点探索。鼓励各地开展改革试点探索,加强应用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模式创新,充分发挥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的科技资源集聚优势,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需求,建立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先进集聚区,引导标准物质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带动标准物质高质量发展。三是加强精准技术帮扶。发挥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作用,推动建立计量技术专家咨询机制,成立标准物质技术帮扶专家组,及时掌握企业质量技术和政策诉求,协助企业破解技术难题。指导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和社会责任建设,加快培育优质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梳理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需求,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四是加强标准物质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多层次标准物质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开发一批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和质量管理精品课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研究制定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能力通用要求,提升相关从业人员专业素养。鼓励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着眼于标准物质技术创新、质量保证、合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需求,健全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大力提升科研人员标准物质研制生产能力,强化标准物质人才国际交流培养。加强标准物质监管人员培训和实训,充分运用网络教育资源,提升教育培训可及性和覆盖面,建设一支懂业务、懂技术、懂管理的复合型执法队伍。五是提升我国标准物质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拓展海外业务,加强与国际先进技术及产业链对接,推动中国标准物质“走出去”,全面提升中国标准物质品种、品质和美誉度。加强标准物质技术联合研究,加大标准物质对外技术援助和知识传播力度,深度参与标准物质国际活动和国际规则、国际技术规范制定,争取在标准物质国际组织中承担更多重要职务,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支撑引领民营企业提质增效升级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负责人就《意见》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一、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指示精神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柳州考察调研期间指出,要把住质量安全关,推进标准化、品牌化,要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部署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6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充分调查研究,态度坚决、行动迅速,联合制定了《意见》。当前,我国民营企业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升,创新能力强,发展势头好。民营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质量强国的重要主体、质量领域变革创新的重要力量。也要看到,民营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质量基础能力薄弱、质量水平有待提高、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欠缺情况比较普遍。调查发现,我国仅19.4%的中小企业参与了标准制修订工作,43%的企业没有内部检验检测实验室,仅11.1%的企业检测设备使用率达到60%以上。质量基础设施硬件和技术能力不足,成为部分民营企业质量提升的瓶颈,导致质量效益不高,长期处于产业链价值链中低端,甚至还存在质量隐患。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支撑引领提质增效升级,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的质量稳定性与持续性,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质量基础设施是中小微企业与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力支撑质量基础设施(NQI)主要包括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运用质量基础设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是国际惯例。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始终将质量基础设施作为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积极加强建设,着力提升效能。去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意见》(国市监质〔2020〕177号)。今年,又将其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十大专项行动之一,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进百城入万企”。通过强化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技术能力薄弱、品牌信誉不足、产业融合不够、竞争能力不强等问题,从源头减轻了相关部门质量安全监管压力,有力地助推中小企业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投入产出效益水平,补齐产业链质量短板,助推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价值链上的总体跃升。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都出台了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专门工作方案,超过210个城市开展了试点。各地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创造了很多新鲜经验与模式,解决了中小微企业与民营企业发展难题,得到企业与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例如,广西柳州螺蛳粉质量检测服务站组建200多人的专家服务队,通过系统方案、精湛技术、优良服务、全程助跑,累计为螺蛳粉生产企业解决生产流程、质保期限等技术难题200多个,助力螺蛳粉产业从5亿元产值跃上百亿级台阶。湖北武汉以全国首创的“岱家山”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模式为基础,出台地方标准,设立26个质量服务站,为3000余家企业提供“家门口”的质量服务,解决2000多个质量难题,为企业规避质量损失3亿元。山东烟台搭建“NQI+服务云平台”,整合了全市1600多台、原值达11亿元的高精尖仪器设备组建形成网上超级实验室,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外包,实现仪器设备、研发成果的互助共享,有力推动了烟台科研和制造水平提升。江苏南通聚焦家纺传统优势产业,探索成立家纺“质量合作社”,吸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入社,实施精准质量帮扶,入社成员产品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辽宁铁岭以橡胶特色产业为基础,依托建立“铁橡云台”服务平台,开展质量诊断、质量攻关、品牌创建、人才培养等“滴灌”服务,助力铁岭市橡胶企业增收1000余万元。内蒙古推进毛绒产业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现从前端养殖环节到毛绒纤维原料交易环节全覆盖,助力规模化、标准化饲养,优化企业生产工艺。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一站式”服务逐步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三、立足实际精准施策,为民营企业提供丰富有效的支持政策《意见》凝聚部门合力,提供“一揽子”帮扶政策,打通了宏观政策、创新驱动、产业发展、外贸竞争、市场监管、行业自律等政策通道,出台了具有较高含金量的一系列新招、实招、硬招。在工作目标上,力争到2025年,建立系统完备、平等获得、支撑有力、机制健全的民营企业质量基础设施服务保障体系。在重点任务上,具体包括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发挥质量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质量基础能力建设、加强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弘扬质量文化、强化质量技术服务、提升全链条质量水平、支持参与全球竞争、优化发展政策环境等9个方面。例如,针对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薄弱等问题,扶持具有优秀品牌的骨干企业做强做优,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各类科研项目和标准规范制定修订、参与质量攻关活动、开展质量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又如,针对企业产业链融入不够等问题,鼓励大型企业和“链主”企业开放资源要素,推动重大科研基地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引导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一批“小巨人”企业。还如,针对政策环境不够优化的问题,重申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保障措施上,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督促引导,加强总结宣传。要建立部门协调联络机制,开展民营企业沟通座谈,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进展和成效统计。支持民营企业提质增效升级,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各级市场监管、工商联、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是重要落实主体,将根据职能分工抓好措施实施。各地将立足民营经济特色和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窗口单位重点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引导计量、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质量管理等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盯住需求、扑下身子、细化方案,为民营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鼓励大型企业与“链主”企业加强对上下游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鼓励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民营企业提高水平。充分发挥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狠抓《意见》落地落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质量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协同服务、综合运用,完善质量政策体系,推动质量变革创新,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规范“江西绿色生态”标准评价、“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江西绿色生态”标志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目的、意义江西绿色资源丰富,生态条件优越,打造“江西绿色生态”品牌,是具体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色生态是江西最大财富、最大优势、最大品牌”的指示精神,在国家政策、市场需求、江西法规与省情等方面具有充分依据和良好基础,是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绿色崛起的重要抓手。2020年7月颁布的《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推行‘江西绿色生态’标志制度。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协调、质量领先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服务符合“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可以在产品标签或者包装物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标志。”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制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推进“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相关要求,将对加强“江西绿色生态”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规范“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活动,维护“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形象发挥重要作用。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开展的“江西绿色生态”标准评价、“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江西绿色生态”标志使用及监督管理。三、主要内容《办法》共6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一)明确了“江西绿色生态”标准、认证的概念、原则及职责分工。“江西绿色生态”标准,是指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协调、质量领先要求的,在文本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的标准。“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在产品和服务等领域,依据“江西绿色生态”标准和相应的认证规则开展的高端品牌自愿性认证活动。“江西绿色生态”标志制度的实施,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的制度设计、总体策划、统筹协调、标准公开等工作。江西省标准化研究院(江西省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下负责“江西绿色生态”标准评价和确认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向社会公开获得“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的标准目录。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协调和管理联盟成员开展“江西绿色生态”认证。(二)明确了“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标准。“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由DB36/T1138《“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评价通用要求》(以下简称《通用要求》)及认证技术标准组成。认证技术标准可以根据地方特点和发展需求,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制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规定发布。对有明显区域特征或文化特色的产品和服务,可采用已发布的、适宜开展认证的地方标准作为认证技术标准。认证技术标准经江西省标准化研究院(江西省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按DB36/T1138《“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评价通用要求》评价和确认。(三)明确了“江西绿色生态”认证实施要求。“江西绿色生态”认证实施规则由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并发布。认证实施规则应对相应产品和服务的认证程序、认证依据、现场审查、后续监督等做出规定。认证实施规则经认证联盟秘书处确认后,由实施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自行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认证联盟成员依据《通用要求》、相关认证技术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开展认证。(四)明确了“江西绿色生态”标志使用和监督管理。获得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可以在产品标签或者包装物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标志。认证联盟成员应当每年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或服务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开展获证后监督,按照监督结果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并予公布。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认证联盟和认证联盟成员开展的“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认证联盟及其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发现获得“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认证联盟及相应的认证联盟成员。对“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计量技术机构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技术力量,在促进科技进步、保障贸易公平、推动产业发展和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支撑和引领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对计量技术机构提出的新要求,坚持深化改革和更好发挥计量基础保障作用相统一、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相统一,不断加强计量技术机构体系和能力建设,积极发挥机构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二)基本原则——坚守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坚持计量技术机构的法治性、公正性和公益性,夯实其在国家量值统一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保证国家量传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强调计量技术机构的法定职责和要求,确保计量基础设施的稳定、可持续投入。——改革创新,优化服务。推动实施以增强活力、提升能力、改善服务和促进资源优化共享为目标的计量技术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不断加强计量科技创新,提升计量技术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计量技术机构核心竞争力。——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围绕提供计量公共服务、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结合各地实际发展情况,对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允许一部分计量技术机构先行先试、做优做强,逐步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法定职责明确、产业布局合理的差异化、优质化发展。(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计量技术机构法定职责得到全面落实,计量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计量人才队伍更加稳定,基础支撑和服务保障作用日益凸显,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基本满足国家法定任务的各项需要,培育出一批规模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具有产业号召力和影响力的计量测试品牌,形成与国家现代化水平相适应的计量技术服务和保障体系。二、夯实基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四)保持计量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计量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确保国家统一和完整的基础。计量技术机构是计量工作的主力军,是实现计量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国家要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计量技术机构的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信等部门的支持,确保各项计量基础设施的稳定、有效和持续投入,推动计量技术机构的科学化、持续化发展。特别在改革过程中,要尽量考虑保持计量体系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确保国家量值的统一和安全,推动国家各项法定计量职责的有效履行,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经济快速发展。(五)确保计量法定职责的全面有效履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区域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充分了解本地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情况,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实施计量监督的需要,合理配置计量资源,确保量值传递溯源链条的完备性。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迁、停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擅自停用的计量技术机构,要给予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计量职责,运行好、维护好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时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型式评价等法定任务,并为各项计量监督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计量技术支撑。不得以经费保障不到位为由,推诿、推卸各项法定任务。(六)守牢民生安全计量底线。坚持“人民至上”理念,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广泛实施计量惠民工程,优化民生计量服务,提高人民群众对计量的信任感和获得感。加强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等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层民生计量保障水平。围绕食品安全、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领域计量监管需求,强化民生领域计量强制检定工作,实现本地区主要强制检定项目全覆盖。加强乡村民生计量保障,不断缩小计量领域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三、多措并举,加强计量技术机构自身建设(七)加强统筹规划,促进协调发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加强计量技术资源的统筹规划,确保政府计量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基础性、公益性量值传递与溯源服务的正常开展。要积极推动计量技术机构的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优化整合,鼓励部分基础条件比较好、积极性高的计量技术机构率先做优做强。要围绕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对计量的需求,通过技术协同、能力共享、共研共建、资质互认等方式,推动计量技术机构的协同发展,完善区域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要积极发挥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龙头引领作用,鼓励省级和部分有条件的市级计量技术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强强联合,瞄准区域性科技创新目标,组建跨地区跨行业高水平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仿真试验中心等研发机构,实施重大计量科技攻关项目,建立计量协同创新示范中心与计量科技创新生态伙伴联盟,逐步形成区域计量科技协同创新体系。鼓励和支持计量技术机构构建发展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计量协作网,向基层计量技术机构提供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计量资源可及性和计量服务整体效率。(八)明确重点任务,促进差异化发展。要积极推动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差异化、专业化发展。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要加强基础、前沿计量科学技术研究,聚焦先导性、全局性、战略性的计量基标准建设和标准物质研制,积极填补检定、测试能力空白,主导建设国家重大计量基础设施,保持计量基准与国际量值等效。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要切实发挥区域辐射作用,积极牵头组织开展区域协调发展计量支撑体系建设,为国家重大区域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计量保障。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较大城市以及其他发展基础较好、发展水平较高的计量技术机构,在做好法制计量监管保障与计量公共服务的前提下,要加强应用计量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开展前瞻性、定制化、立体化的计量技术服务,并发挥对基层的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市、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计量工作,落实强制检定职责,切实维护和保障民生计量服务的公益性,确保持续稳定为社会提供基础性、公共性量值传递与溯源服务。(九)加强技术研究,推动科学发展。具备科研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要承担起科技报国的使命,瞄准科学计量前沿,积极开展前瞻性计量基础研究,推动高水平计量科技自立自强。加强计量学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研究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精密测量技术;围绕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计量测试需求,搭建产业计量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高水平计量应用技术研究和服务,促进国家核心竞争力提升。(十)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持续发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计量人才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机构管理方式,建立与改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完善以绩效和贡献为导向的考核分配机制,最大限度激发人员的内生动力。要重视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完善人才培养和交流机制,加快培养高层次、复合型计量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建立与计量技术机构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营造吸引全球计量科技人才集聚的环境,吸收引进国际计量人才。建立国际组织计量人才库和国际计量合作专家团,推动中国专家在计量国际组织或技术机构任职或兼职。(十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智慧化发展。要加强计量技术机构信息化水平,建设完善计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强化网络安全、软硬件升级、信息通信、政务云服务和系统应用功能,推动计量服务向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建设国家计量数据中心,支持有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参与国家计量数据研究应用试验区建设,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计量数据处理、存储、传输、交换和管理研究,推动以计量数据为驱动的“大云物移智链”等新技术创新应用。深化计量数据防篡改和测量软件功能安全认证等信息化技术研究。(十二)加强交流合作,推进国际化发展。鼓励和支持计量技术机构参与国际计量技术活动,深化计量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和主导国际计量规则和计量规范制定,加强国际计量制度、规划、规范、技术的跟踪研究。支持计量技术机构参与国际计量互认工作,支持有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成为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指定试验机构。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开展“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计量培训研讨、知识传播、计量比对、计量实验室援建共建,分享中国经验。四、坚持创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十三)创新计量理念,拓宽服务领域和范围。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要进一步更新计量理念,从传统的“器具管理”向“量值应用”转变。全面审视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测量需求,围绕“测不了、测不全、测不准”的问题,加强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应用。要努力克服“计量就是出具检定校准证书”的惰性和惯性,积极拓展各项计量服务,从检定、校准延伸到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和回收的全寿命周期,引导“计量证书报告需求”实现向“计量技术服务需求”的转变,积极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十四)聚焦发展需求,强化对重点战略的支撑。充分发挥计量对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基础工艺、基础材料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引导和支持计量技术机构开展高精度计量基准、标准器具的研制和应用,提升计量基准、标准国产化率,服务质量强国和制造强国建设。加快基于协调世界时(UTC)的分布式可靠时间同步技术、时空敏感网络等数字计量设施建设和研究,服务数字中国与网络强国建设。加强碳排放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应用,建设全球互认的碳计量标准装置,支撑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引导和支持计量技术机构开展生物医药、体外诊断试剂等健康产品的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应用,服务健康中国与平安中国战略。加强公共安全领域计量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防灾、减灾、抗灾、灭灾计量能力。开展智慧计量技术攻关与先进测量装备研发,持续提升计量对交通运输的技术保障能力,推动交通强国战略实施。(十五)增强竞争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要求,主动参与改革,通过改革激发活力。要努力克服“等靠要”的惯性思维,不断增强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努力在竞争中做大做强。要努力提高服务市场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培育核心竞争力,在高端、前沿的市场空白领域发力,避免同质化、低端无序竞争。要在计量服务市场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大与其他市场主体的交流合作,逐步实现各类计量市场主体优势互补、有序竞争、共同发展。鼓励和支持计量技术机构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评价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五、保障措施(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计量技术机构改革的领导,研究制定促进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和发展的具体工作措施,推动本意见各项部署要求的落实到位。(十七)积极争取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计量技术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争取政策支持、创造更好环境。在地方人民政府主导下,推动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发展,积极争取财政和科研经费支持,依法保障计量基标准建设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型式评价等法制计量工作的落实,维护市场公平有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十八)积极稳妥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照抄照搬其他地区模式,因地制宜推进计量技术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要增强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处理好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计量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作用和更好发挥市场监管系统计量技术机构作用之间的关系,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十九)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涉及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等公共利益领域计量技术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对重点领域和高风险领域的抽查比例,严厉打击虚假计量检定测试等违法行为。推进“互联网+监管”“大数据”等智慧监管手段和计量比对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创新,提升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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